濮阳县一男子王某出于朋友义气,在没有到达过案发现场的情况下,依旧为其朋友任某做“证明”,结果以身试法,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2015年12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10日17时许,在濮阳县一烧烤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的朋友任某因纠纷与他人打架,后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到过现场的情况下,在任某及其母亲刘某的授意、指使下,出于朋友义气,于2015年7月5日到派出所出具了“见到李某用铁凳将任某手指砸伤”的虚假证明,以至于对任某案件的性质及情节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供认不讳。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是小说里对朋友之间讲义气的描述,讲的是危急关头不惜一切去帮助朋友。但是真正的友谊应该要有法律底线,在原则面前一定要坚定,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维持所谓的友谊。当朋友有困难时,我们理应热情相助,尽己所能;但是,如果朋友做错事,我们不能盲从,不能盲目讲哥们儿义气,更不能为其“两肋插刀”,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就难逃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据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为自己为朋友“作证”是做了件“好事”,但因涉嫌做伪证,换来的却是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