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酒足饭饱后,想找个KTV继续唱歌,因开房间不想付钱与KTV负责人牛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KTV负责人牛某某、宋某某打伤,并造成KTV内的玻璃门、椅子、工艺品摆件损坏,牛某某的手机丢失。经法医鉴定,牛某某、宋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物品和手机价值1592元。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裁判结果】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中国自古崇尚以和为贵、以和为美的和谐理念,倡导和睦、和气、团结,追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礼让、和谐相处。朋友之间聚会联络感情无可厚非,吃饭买单,唱歌付钱也是天经地义,但被告人郭某某却逆道而驰,仗着酒过饭饱,在朋友面前显露自己的威风,硬要唱“霸王歌”,几句话不和便与KTV工作人员产生肢体冲突,造成两人轻微伤,KTV物品被损坏的恶劣后果,与我们全力构建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社会影响恶劣,被判处刑罚也是理所应当、大快人心。
人是社会的一个细胞,任何一个人都处在社会的群体中生存只有人人都多一分诚信和胸怀,少一分猜忌和狭隘;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少一分偏执和计较;多一分谦让和公平,少一分争斗和霸道,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