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大闹学校 寻衅滋事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6-02-15 10:51:56


    2014年12月15日,濮阳县一男子左某某中午喝多之后,窜至该女儿学校发泄情绪,大闹校园,砸东西,打老师,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2015年8月20日,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窜至濮阳县柳屯某小学,将该学校老师李某某的电动车左车门砸坏,后强行闯入该校老师陈某甲的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住处的电视机、电饭锅、瓷盘子等物品砸坏,且对后来赶到的陈某乙、孔某甲等多名教师进行无故殴打漫骂,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在民警决定将其带离现场时,左某某辱骂、殴打民警。民警将左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和到派出所后,左某某依然对民警赵某某等人谩骂、吐口水,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该学校教师被损毁财物价值1555元。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甲15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孔某甲5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乙500元。

    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学校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左某某系初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