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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勘验笔录

  发布时间:2009-11-24 01:05:30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民事案件中发生争议的现场、现场遗留物和痕迹进行勘查、检测时做的笔录。勘验笔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图、照像、录像、复制模型等。它只能在法官的主持和直接参与下进行,不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形。

作为法定证据的勘验笔录,其主要特征是能直接真实的反映民事纠纷发生时现场的有关事实,不需要任何分析推理。其次是勘验笔录能起到对现场原始状态进行“移植固定”保全证据的作用。另外勘验笔录中记录的现场状况及有关勘验数据,是计算民事赔偿、价格评估等的依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时需要对有争议的标的物和现场进行勘查,用以查明事实真相。其主要作用有:

用以分析判断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比如某析产案件,原告举证时陈述了原有家产的种类、数量和大概价值,但被告人极力否认,辩称家产的种类、数额和大概价值实际上没有原告所诉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此刻法院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实际清点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那么这种“勘验笔录”既是法庭调查取证的结果,又作为法定证据,去评价分析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家产种类、数量和大概价值的可靠程度。

用以对证据进行保全。现场勘验笔录是指对民事纠纷发生地现场、现场遗留物和痕迹进行勘查、检测,并根据勘查、检测所见,制作的笔录、绘图、照像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将所见所存在的实物,按照原物模样和分布特点,用文字和图像记录下来,是一种“现场移植术”,即便今后发生现场变化,其原始状态已经被记录下来,所以说它是一种保全证据的方法。

它也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在现代科学发展的社会,普通公民对现代科学的认识还不是很全面,因次往往发生误解,引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勘验,了解到实际情况后,依据事实,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可以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过错属谁,从而促使纠纷和解或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勘验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虽然是由人民法院和相关的技术人员获得的,但在审判时,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向诉讼参与人出示该证据,经审核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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