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诉讼程序上如何处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四节“诉讼中止与终结”已对这种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于一审当庭宣告判决后,因疾病或事故等原因而死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形,诉讼程序上应当如何如何处置?《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也未作解释。由于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致,对诉讼程序的具体处置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求得实践中执行程序法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显得很有必要。为表述上的方便,本文所述的一审民事案件,见限于原、被告双方均为1人的诉讼。
一、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当庭宣判以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程序上的具体处置
1、一审当庭宣判以后,判决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有人认为,一审法院既已当庭宣告判决,表明一审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仍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尽管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但一审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将一审判决书交给与死者生前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与死者生前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留置送达。笔者认为,一审虽已当庭宣判,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一审判决书是不能送达的。理由在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前已经死亡的,其作为受送达人已经不在人世间,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的诉讼行为当然不能再进行。一审判决书不能送达,表明一审程序并未完结。此时,一审法院应当注销已经制作好的一审判决书,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等待死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死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如果不知死者生前尚有未完结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如果死者系原告,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示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抑或死者系被告,其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一审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起诉讼。
2、一审判决书送达以后,上诉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一,上诉期限届满,已经死亡的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以后至死亡之前,未提起上诉,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未提起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也未提起上诉的,则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审判决具有给付的内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则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该生效判决为依据,申请一审法院执行。如果已经死亡的当事人系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对方当事人应申请变更被执行主体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反之,如果已经死亡的当事人系享有权利的一方,则应由死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提出执行申请,并由一审法院变更死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如其生前在提交上诉状时,已经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继承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参加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二审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其继承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死亡的原告没有继承人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死亡的原告生前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受理费,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应一并通知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若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按规定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查明已经死亡的被告既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查明已经死亡的被告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二审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缺席判决。
第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按规定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查明已经死亡的原告有继承人的,或者虽有继承人但明示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如果被告在上诉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查明其有无承担义务的人。如有,应通知承担义务人参见诉讼;如没有,则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在上诉时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没有承担义务的人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承担义务的人的,则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并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则应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法院通知规定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间尚未预交即死亡的。
如果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系一审的原告,二审法院查明该事实后,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并应通知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果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系一审的被告,二审法院在查明该事实后,还应查明有无承担义务的人,如果有承担义务的人,应该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应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论哪一方,如果逾期不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因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上的具体处置
请求离婚案件、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没有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也就不能成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这类型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当庭宣告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上的具体处置应当区分一下几种情形:
1、一审法院当庭宣告判决以后,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前,无论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已经死亡,因双方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自然消亡,故一审法院只能注销已经制作号的一审判决书,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2、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一方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时,未提起上诉,另一方虽未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因双方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自然消亡,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3、已判决书送达之后,不论原告一方不服上诉,还是被告一方不服上诉,抑或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因双方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自然消亡,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4、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原告一方不服上诉,或者被告一方不服上诉,但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二审法院应立案受理,并应通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果上诉人在规定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间尚未预交即死亡的,二审法院应当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间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被上诉人一方在该期限内死亡的,抑或在该期限届满以后死亡的,二审法院则应比照《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也因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自然消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