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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11-24 00:49:57


青少年一代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二十一世纪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生力军和后备军。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当前从总的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的主流是好的,是可信赖的一代,是大有希望的一代。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今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且出现了罪犯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的趋势。因此,党和政府极为关注,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教育青少年要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律和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少年期处于儿童向青年过度的时期,心理学家称之为“过渡期”。在这个时期,人的心理机能逐步发育成熟,身体的第二性特征出现,对异性产生好奇,世界观,人生观尚未确立,对事物的分析、鉴别比较幼稚,但自我意识增强,要求摆脱各种束缚的愿望强烈,逆反心理大,自控能力差,意志较薄弱,情绪波动大。

由于少年期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特殊性,未成年犯在犯罪前、犯罪时及入狱后均表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未成年犯通常带有冲动性和偶然性,作案时一般不考虑后果,或者根本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程度,而一旦被捕入狱,又往往会产生悲观和恐惧心理,情绪低落,心中不安,萌生悔意,却不敢面对现实。如果,对未成年犯科以监禁刑,那么监禁将会使其犯罪人格固化,犯罪心理畸变。同时,未成年犯在服监禁刑期间,更容易受到其他未成年犯的影响,出现“交叉感染”现象。从促进未成年犯更好地学习改造的角度来看,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性制度体系势在必行,是大势所趋。

对未成年被告人处于非监禁刑的意义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于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矫正身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需要。(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促使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改过自新。1、是可以避免短期监禁刑的弊端;2、是可以避免监狱亚文化的感染;3、是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再社会化;4、是可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消除未成年人同社会的对立情绪。(三)、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当前履行国际公约、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依照我国加入并认可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之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狱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其期限是应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四)、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现代社会刑罚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刑罚的非监禁化原则在实践中彰显了刑罚的价值取向及发展方向,其作用也越来越被各国所认同,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已被实践所证明。

二、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因素

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因素,既有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聋哑人犯罪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对老年人犯罪能否从宽处理更是空白。1、对适用缓刑的条件,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缓刑适用的条件是“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这一规定,法官在实践中不好把握,为稳妥起见,只好慎用缓刑,或干脆不适用缓刑。2、管制条款形同虚设。尽管刑法规定了管制刑的条款,但由于执行、考察、监督机关并未真正负起责任,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是回避适用该条款,很少对被告人适用管制刑。3、适用法律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家居外地的流动未成年被告人,因无法落实其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基本上没有适用缓刑。

(二)、司法环境的制约。对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检察机关往往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承办法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处于检法协作关系考虑,存在“宁重勿轻”的心态,不愿使用非监禁刑;

担心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解除监禁后重新犯罪,如果这些人重新犯罪,其结果是作出非监禁刑判决的法官等成了第一责任人,基于此项考虑,他们不愿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适用非监禁刑的程序过于严格、烦琐,很多法院对合议庭拟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主审法官要报庭长、主管副院长等层层审批,还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长期以来,对刑事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观念深入人心,当法官对部分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时,往往会被误认为判得过轻,甚至怀疑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每次执法大检查都会把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作为重点,调档检查,有的法官出于自身保护考虑,情愿以对未成年被告人从重处罚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时也避免了多次检查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三、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聋哑人特殊人群的刑事法律规范。增设一些专门适用特殊人群犯罪的刑种,明确对特殊人群实用非监禁刑的具体标准、程序等,实现维护特殊人群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二)、转变司法理念,形成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对未成年被告人齐抓共管的社会联动机制,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三)、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在未成年罪犯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的对话关系,既促使未成年罪犯认罪服法,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彻底化解矛盾,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四)进一步丰富非刑罚处置方式。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特点,增加非监禁化的处置措施,如义务劳动、赔偿、社区服务等。

总之,社会各界要都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思考如何对未成年人量刑,以达到党和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挽救失足少年,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托起中华民族明天的希望和太阳。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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