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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09-11-24 00:48:10


疑罪案件是指那些虽经过反复侦查、调查,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而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取得证据难以确立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对疑案件的处理。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学理上也有较大的分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初步认可了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立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司法的实践,对疑罪从无的深层认识是其关键。

尊重人格尊严的需求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社会基础。在刑事诉讼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行纳入了诉讼轨道,直接处于庞大的国家的追诉和审判机关的控制之中,其各种政治自由、权利受到了限制而只能在受约束的状态中以特殊的方式行使,因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格尊严日益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研究的重点,并形成了系统的主体性理论。疑罪从无是尊重人格尊严的客观要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只有在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这一基本需求时它才会自发走向自觉,从而由意识地影响立法治动。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公民日益觉醒的自尊需要的法律表现。

人民主权是疑罪无从原则的政治基础。法律是社会需求的反映,但是,并不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反映普遍社会成员的呼声。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法律有赖于相应的政治渠道。在现代社会里,这便是人民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既是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立法者,同时又是刑事诉讼法最终的统治对象。具体到疑罪问题上,作为未来法律的统治对象,由于每个人都有保障人格尊严的渴望,人民必然选择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有。总之,在我国立法者与法律统治对象的统一为杜绝法律的不公正性提供了保证,人民在为自己立法时,保障人格尊严的社会需求必然要上升为法律上疑罪从无的规定。

依法审判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法治基础。在司法治动中,尽管法官不容争议地行使着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的这一权利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疑罪案件中,尽管犯罪行为确实已经发生,但是,诉讼中现有的证据却并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行为是由该被告人所为,犯罪事实至少在“何人”这一要素上仍然模糊不清。由于“犯罪主题”尚未得到确证,此时,并不存在合乎刑法要求的犯罪构成事实,适用刑法规范当然也不会导致有罪的结论。

纵所上述,疑罪从无原则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人格尊严的观念日益受到了强调,社会成员的要求法律必需尊重并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体到疑罪案件,被告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得被仅仅视为手段,因而,疑罪从无是尊重人格尊严对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人民主权实现了立法者与法律统治对象的统一,人民为自己在立法时,必然要从自己亦可能涉嫌犯罪出发,要求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从而选择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有。依法审判是人民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要求确立被告人有罪必须以符合一定证明标准的犯罪构成事实为其前提条件。疑罪案件中,程序中现有证据并不能形成合格的犯罪构成事实,作为有罪处理必然构成对法律的违反,因而,依法审判只能推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坝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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