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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壁虎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5-12-03 10:49:51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4日晚11时许,山东郓城仨小伙宋某甲、宋某乙、房某携带强光手电、自制竹竿、自制塑料袋等工具从山东郓城骑摩托车窜至濮阳县柳屯镇张庄村捕捉壁虎。

    他们趁着夜色用强光灯照住墙上的壁虎,然后用自制的竹竿将壁虎戳下来,再用自制塑料兜接住。运用该种捕捉方法,三人共非法狩猎壁虎691只,其中宋某甲捕捉壁虎358只,宋某乙捕捉壁虎196只,房某捕捉壁虎137只。经鉴定,被捕捉的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被告人供述他们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并以每斤3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而且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

    (二)裁判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房某违反狩猎法规定,使用自制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宋某乙拘役四个月,判处房某拘役三个月。

    (三)法官说法

    壁虎是我们身边司空见惯的动物,但不能以为常见就可肆意捕捉。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而该案被捕捉的“无蹼壁虎”经鉴定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三有”动物。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按最高法2000年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都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且《刑法》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案三男子共捕捉691只壁虎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被濮阳县法院判处拘役。

    此外,还有常见的青蛙、蟾蜍、麻雀、刺猬等常见动物也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名录》之中。希望我们每一个都能自觉珍爱生命、善待生命,保护濒危、有益的动物,不要因为利益驱动而去打扰它们。

责任编辑:陈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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