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民商事立案工作中,依法确定当事人地位对于保证案件正确审理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地位的确定问题。
(一)关于法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
1、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2、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适用于本条规定。
3、法人非经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组织为当事人。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二)关于自然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活动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热量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还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未成年侵权人死亡的,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诉讼主体。
6、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子女。
(三)关于其他组织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
1、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有关法人规定的第(1)、(2)、(4)、(5)项适用于其他组织。
2、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3、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四)关于确定诉讼地位的规定
1、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3、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4、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5、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