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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后仍不能判决离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09-30 16:45:3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况较多,一些离婚案件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公告送达在离婚案件送达方式中存有一定比例。

    笔者所在法院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找不到被告,即使公告送达也不能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很好的保护被告的权利,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解除婚姻关系,不会不知不觉就“被离婚”。公告送达也不会被滥用。

    但是在审判实务中,离婚案件中如果穷尽了一切送达方式之后并且进行了公告送达,还是没有找到被告本人就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由此产生很多不利方面:第一,如果被告故意逃避诉讼,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现今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很多离婚案件本身寻找被告就是一件难事,被告家属也是借故一问三不知,对于被告下落不知为由推诿法院。第二,造成离婚诉讼久拖不决。离婚诉讼本身已经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经过公告送达仍不能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话,只能通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来进行离婚诉讼。那么一个婚姻诉讼在被告到庭的情况下,一般都得经过两次诉讼程序才能判决离婚。本身程序就得经过一至两年的时间,如果适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程序,离婚诉讼的时间就拖得更久。第三,根据审判经验来看,婚姻关系的不良延续易导致刑事方面的犯罪问题。

责任编辑:陈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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