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对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仅限于法律,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实大多数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部分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都得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此,法院行政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向其他行政诉讼案件那样走案件诉讼程序,所以又将其称为行政非诉案件。
通过司法实践发现,行政非诉案件几乎占据了行政庭所受理案件数量的一半,而其中又以申请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居多。法院行政庭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的案件采取的流程为:审查执行材料(书面审查)----决定受理----通知双方举行听证(视情况而定)----作出准予执行或不执行的裁定----(不执行裁定的)移交执行庭室进行执行。至此,行政非诉案件的程序完成,问题也就随之出现,行政非诉案件的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呢?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十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并明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此规定是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也就是说,对于行政非诉案件的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材料通常只是进行书面的审查,而所有材料均源于行政机关的搜集、整理,即使进行听证,被执行人也很难立即举出有效的证据。而且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案件就会转入执行程序。
此类案件法院裁定不应提起上诉的原因如下:
一、相关行政机关是执行行为的发出主体。在此类执行的案件中,法院充当的是协助角色,相关行政机关拥有作出此行为的权限,与案件有关的文件除法院裁定外,一律加盖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单位的印章。也就是说,相关行政机关是该行为的产生源,从理论上来说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承担。
二、相关行政机关是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材料均由该行政机关搜集、整理,执行具体内容也由其确定。
三、存在相应行政救济手段。一个行政行为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在进入申请执行阶段前,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包括要求听证、进行复议等救济权利,所以没有再赋予其上诉的权,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