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谢某、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晚23时左右,在濮阳县某商场楼下,被告人谢某、郭某等人与张某、张某某等人因车辆让行发生争执,谢某、郭某对张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两处轻伤,张某某一处轻伤。其中谢某持刀将张某某手部、张某胸部扎伤,经鉴定,张某某右手拇指功能丧失达4%以上为轻伤二级,张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一级、左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开庭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其家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均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整体来看,这件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车辆让行本是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件小事,双方如果有一方能够做到礼让先行,类似冲突就不会发生。还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能够从本起案件中吸取教训,遇事谦和有礼,不要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