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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农民及农民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发布时间:2009-11-24 00:41:19


河南作为全国最大的农业人口省份,农民及农民工问题极为突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问题上,只有将农民及农民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了,那才意味着我们教育的成功。因为“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中国农民民主意识落后的首要原因是受制于封建专制传统历史的沉积,经济落后和民主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等。其次, 由于中国农民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 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 因而依靠上级、甚至寄望于“清官”的心理非常浓厚。其结果就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实践上被一些传统的组织权力所干涉取代。尤其在当下农村社会生活中, 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仍然沿袭传统体制下惯用的行政手段和专制意识,把农民当成了被整治和管束的对象,这无疑也加剧了农民的臣民意识,使其对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权力之本、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这些民主原则缺乏深刻的体味。这说明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还很弱, 他们的参与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 缺乏现代民主“政治人”所应具备的权利主体意识以及由此决定的维护权利的主动性, 而他们的参与形式也多数停留于个体性参与或依赖于家族组织,这些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现代农民法治意识的塑造,法治理念的形成,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着力提高农民及农民工的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基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民的宪法知识水平,由于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再加上小农经济的封闭性限制,他们的宪法知识水平与其他的社会群体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他们答题的正确率较低,而表示“不知道”的人数又较高。宪法知识的缺乏会制约他们对于宪法理念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影响他们对政治!社会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辨别能力。在回答宪法理念、宪法功能、对宪法实施的评价等问题时,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因为缺少宪法基础知识而不能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群体。农民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社会阶层,占我国人口的80%以上。他们的宪法意识水平会直接制约我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二、尽量给与农民及其农民工以法律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有法制保障。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通过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和谐的新农村社会环境。这对于我们这个拥有 9 亿农民的大国来说是至关重要。法律并不是机械的工具,其存在和实施都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正如社会法学派所强调的,“从更广阔的背景看,法律的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没有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依法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将只是纸上谈兵。只有改善目前农村执法、司法的状况,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博登海默说:“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积极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的法治观念,形成符合法治发展要求的村规民约。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的“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使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在一种轻松的气氛中深入人心。

第三、发展政治民主,提高法律对农民的亲和力。

对法律的信仰体现在对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的感受之中。我们不能仅仅靠灌输“法律必须信仰”,而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们感受到法律值得尊崇。具体到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决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以人为本, 切实做到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保护农民权利的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制传统,注意法的条款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可以推测,一旦法律成为农民利益的象征和保护神,不待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也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严格遵守的对象。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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