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道右侧车主因疏忽周围环境忽然打开车门,电动车淬不及防迎头撞上致两人受伤,车主需付全责。2015年2月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13607.02元,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4828.26元。
2014年1月9日17时30分,原告的丈夫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濮阳县某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到濮阳县民政局门口时,当时被告董某某驾驶越野式轿车车头朝南停在右侧路旁非机动车道上,被告董某某突然从车内打开该车左侧后车门,致使原告的丈夫高某某猝不及防,电动车直接撞在了该车被打开的车门上,电动车被摔倒,导致电动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高某某身份多处表皮软组织挫伤,原告电动车乘坐人当即被摔倒在地,原告门牙被磕掉一颗,事发时原告正怀有七个多月的身孕,感到腹部下坠且疼痛难忍,原告当即被送到濮阳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治,第二天,原告感觉腹部严重不适,随转至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作进一步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董某某为原告垫付220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濮阳县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董某某在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董某某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