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施行以来,已运行两年多,但是,在裁判文书中仍旧存在一定的误区。
在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受理费不写。新的《交纳办法》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裁判文书格式仍旧是老的格式,其中,关于案件受理费,是这样描述的:写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这样就与《交纳办法》产生了矛盾,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或者干脆不写。笔者以为,不写是不对的,因为毕竟当事人已经预交了受理费的,所以要对已交的做一个交代,本人以为直接写“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就可以了,如果更详细一点的是再加一句,“已交纳的应当退还”。
《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些费用都是诉讼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所以,依照新的《交纳办法》已经不能在和案件受理费写在一起了,例如“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用XXXX元,由原告(被告)承担......”。也不能简单依据该条,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不予写明承担者,而直接由主张一方承担。笔者以为这些费用应当直接计算在诉讼标的额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非金钱表的,则可以单列写明,而不再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是否包含此项。而对于公告送达的费用,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因制作裁判文书时,并不考虑送达问题,所以,这一部分的公告费用,不可能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但又不能让非公告送达接受方承担。故笔者以为,这一部分可在义务人履行义务时直接履行,或者在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