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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谋盗窃挖掘机零件 连盗五起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22 09:40:27


    小偷小摸不可怕,就怕小偷有文化,从工地停放的挖掘机中发现了一条发财捷径,撬开门锁偷盗挖掘机中的电脑板和显示器,一夜之间连盗四起,后仍不知收手,又盗窃一起。事成后异地销赃,最终难逃法网。2015年6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康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康某甲伙同本村朱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驾车窜至濮阳县某区工地,将停放在该处的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后三人又驾车窜至濮阳县其他工地和路旁用同样的办法偷窃电脑板三台和显示器两台。2013年4月24日凌晨,三人驾车以同样的方法盗窃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各一件。经鉴定,四台电脑板和五台显示器共价值12万余元,后朱某某将所盗电脑板、显示器分次出售给江苏省某县王某,王某又转售渔利。

    另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康某甲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康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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