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配合民警询问反而暴力抗法,殴打辱骂威胁民警,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5年6月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4年7月29日23时许,在濮阳县国庆路某宾馆对面,110特巡警薛某某、王某某、刘某、陈某四个出警时,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已判刑)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并辱骂殴打民警,在薛某某、陈某带季某乙,王某某、刘某带季某甲离开现场时,季某乙、季某甲仍殴打辱骂威胁民警,暴力抗法。在殴打的过程中,民警薛某某、王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季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季某甲部分赔偿薛某某。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季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季某甲在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