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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砍伐他人弃木 退回赃款需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20 09:44:46


    肆意砍伐他人种在鱼塘旁不成材树木,最终害人害己。2015年1月1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魏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9月份,被告人魏某甲在濮阳县某村村民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周某某种植在濮阳县某村北鱼塘旁的10棵杨树售卖。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5.514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退赔被盗事主5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周某某1993年承包村委会窑厂,于1996年春在承包范围内的河沿上栽了杨树,于2010年处理。当时剩余10棵不太成材未处理,现每棵直径有30公分左右,被人偷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盗伐林木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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