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蛊惑他人合谋“骗婚” 骗款退回须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5-07-15 16:39:07


    本是媒婆却起了歪心,与他人合谋设下骗婚之局,害人终害己。2015年3月1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与刘某某在车站认识、后联合巩某某冒充刘某某亲哥(均已判刑)以刘某某与本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甲结婚为名,骗取李某甲现金九千六百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现金五千元,巩某某家属退出现金九千元,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主动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以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