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物品来路不正,却心存侥幸,仍然进行购买,最终贪小便宜摊大事。2015年1月1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从杜某某(已起诉)手中购买一辆豪爵两轮摩托车。经查,该辆摩托车系山东省某村吴某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3520元。另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其购买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