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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打伤他人 寻衅滋事需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09 08:19:44


    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最终为自己的嚣张跋扈付出了代价。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4年9月14日晚21时左右,在濮阳县某饭店内,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酒后无故用啤酒瓶、餐具、椅子等将郭某、杨某某、刘某甲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郭某、杨某某、刘某甲的伤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7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2014年9月14日晚在濮阳县某饭店内打架的情况。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郭某、杨某某、刘某甲对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谅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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