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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偷盗电线 窃贼三入牢房

  发布时间:2015-07-07 08:37:04


    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刑仍不悔改,此次偷窃居民楼内电线,在屋顶焚烧取铜,出逃时被抓获,最终三入牢房。2015年4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11月27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县某路旧城改造居民楼(正在建设)内,先将50米吊篮电缆线扛至楼顶,又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楼内一至十二层消防控制室已经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线分别剪断抽出,在楼顶小屋内进行焚烧取铜。次日早上8点多钟,张某某独自携带焚烧后的铜线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线价值1627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11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多次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之罪,故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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