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血气方刚的年轻小伙,却因在电话中相互争吵导致约架斗殴,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2015年4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王某某,窦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1月20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窦某某和王某甲、吴某某、齐某某、吕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王某某及张某、鲁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因在电话中争吵相约在某广场见面打架,双方见面后,张某、鲁某某、王某某持砖头对王某甲等人进行了追赶并向王某甲一方投掷砖头,当张某、鲁某某、王某某追赶王某甲一方至某中学大门对面处时被王某甲、吴某某、齐某某、吕某某、窦某某持钢管殴打,张某、鲁某某二人身上均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为四处轻伤;鲁某某的伤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窦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窦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子茂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