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跑“黑的”与人拉客发生争执,儿子邀合他人把司机骗至偏僻处实施殴打,最终难逃惩罚。2014年12月被告人申某某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965.79元。
2013年9月底某日晚,被告人申某某的父亲申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因为跑“黑的”拉客人发生争执,同年10月7日晚,申某某为报复、殴打周某某而邀合被告人时某某等人。后在濮阳县某交叉口,时某某等人以乘坐周某某的汽车以到濮阳县城关镇某厂为由,将周某某骗至濮阳县城关镇某交叉口处,对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周某某颈4椎体骨折脱位致颈部活动受限,面部擦伤及两眼挫伤。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时某某赔偿周某某600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时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时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时某某应予以从轻处罚。申某某、时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