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肖某与其四叔肖泽某因卖树款去向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8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窜至四叔家,明知其四叔有病,仍与四叔发生争吵继而产生厮打,后其四叔感到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四叔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本次事件可以诱发冠心病发作。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肖某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