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3、4月份,时任濮阳市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张某和该公司的其他四领导人商定将追加给该公司的某段公路改建工程管理费27万元按在公司的领导补助发放,商定编造虚假文件,以“工地补助款的名义”分掉。张某安排时任该公司安全部副部长丁某起草《关于实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程联系点负责制的规定》文件,并将文件时间提前至2007年12月26日,张某等四人2007年2008年补助每人67500元。张某等人在领取补助上已签字。因害怕事情暴露,四人未敢分掉。
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将17万元(期间27万元被外地法院执行走10万元)按补助四人分掉。范某以退还保证金的形式从该公司帐户转至濮阳市另一公司账户,四人均分。被告人张某个人得赃款425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日常消费。2012年8月20日张某将赃款全部退给濮阳市纪委。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成立。考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