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一时冲动出手伤人酿成惨剧。2015年4月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和其妻子卢某乙在其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致卢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卢某乙下颌骨多发骨折的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另查明,被害人卢某乙受伤后在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0天,住院期间所有费用被告人卢某甲已全部支付。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已支付全部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