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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调虎离山” 窃款退回还需受罚

  发布时间:2015-07-01 16:51:33


    因为囊中羞涩,打起了偷盗的主意,叫上几个同伙,入室盗窃“调虎离山”,出逃时被失主发现,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鹿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鹿某甲伙同王某某、侯某甲、鹿某乙(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濮阳县某村村西郭某某开的粮食收购点内,四人分工合作,侯某甲假装买麦子,鹿某甲和鹿某乙假装装麦子,把那个女老板引到麦堆处,王某某撬开屋内桌子的抽屉,盗窃现金13500余元。案发后,王某某与侯某甲家人退赔16900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鹿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为,被告人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鹿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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