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李某借同窗好友原告卓某50000元,到期未还,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偿还获支持。
原告与被告系同学、朋友关系。2014年6月1日,被告李某因经济困难向借原告卓某现金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书一份。承诺书显示: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如借款人李某到期不能归还,自愿承担该笔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后经催要,被告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起诉后,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0000元,下余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卓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民事判决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