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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涉密证据

  发布时间:2009-11-24 00:36:50


证据一般都要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质证应当遵循当庭质证、直接质证、公开质证和全部质证的规则。所谓全面质证,是指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外,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任何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公开质证,是指质证活动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密证据,全面质证和公开质证原则应当存在例外,这主要是从保守机密、保护人权、防止某些敏信息的不正当扩散,以实现审判和其他利益最佳平衡的角度进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据此,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既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那么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否也应当不公开审理?没有相应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涉密证据进行保密以防止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二次泄密,如何协调对涉密证据的保密与举证、质证规则的矛盾,仍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本文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为例,对涉密证据的运用进行探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如何通过证据来认定,关键是涉密证据的运用的问题。从保守秘密、保护人权和利益最佳平衡的角度进行考虑,就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而言,全部质证和公开质证的规则可以而且应当存在例外情况。対涉密证据如何既坚持证据材料必须经控、辩双方质证的原则,又在具体方式上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探讨。我们认为,涉密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公开原则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密并不公开审理。实务中,对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也是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形式,这是的不公开原则成为涉密证据运用的第一原则。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密证据让对方当事人知晓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这些证据只要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然而,对于那些不宜让对方知晓具体内容的证据,如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该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时,或者设计证人的商业秘密,而该证人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时,不公开原则可以更进一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核实后直接予以认定,既免予质证,但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认定这一案件采纳和采信了什么证据。

二、证据材料的逐层开示原则

即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按照涉密程度的高低分为若干层次,然后由低到高,层层质证,展开的层次以足以认定被告人侵权与否为限。

三、举证责任的适度转移原则

以商业秘密为例,控方在对相关商业秘密进行举证时,应不必和盘托出商业秘密,而只需阐明相关技术中那些部分被害方享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同时对其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合法性一并举证。辩方如作否认,此时,举证责任从控方转移至辩方。辩方须举证证明其所使用、披露的有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被害方的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如有相同之处,则须举出其通过合法转让、自行开发及善意取得等的相关证据。如被告人曾是被害单位的职工,或是其合伙人,或是其他性质的知情者,在被告人不具有善意取得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则被告人首先应举证证明其是如何合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此时,举证责任同样置于辩方。

四、保密原则

为避免因诉讼导致二次泄密,需要求接触涉密证据的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接触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条件的承担保密义务。除因案件审理需要而正当使用有关信息外,不得对有关信息作任何形式的扩散、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义务不因诉讼终结而解除,并一直延续到有关信息被公开为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虽然全面质证和公开质证是刑事诉讼质证的基本要求,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涉密证据应当视具体情况设立免予质证或者不公开质证等例外情形。当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保障。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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