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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费引争执 持刀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29 17:05:04


    只因出租车收费不公,一怒之下拔刀伤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5年5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1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出租车行驶至某大道下车时,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用水果刀将李某腹部划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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