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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问题起争执 一言不合拳脚相加

  发布时间:2015-06-29 17:04:27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车引发的故意伤害事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濮阳县清河头乡某交叉口附近时,因超车与赵某某发生冲突。在双方互相辱骂、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将赵某某打伤并将赵某某的手机摔坏。经鉴定,赵某某右额骨骨折伴颅内出血,右眼眶上壁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左耳鼓膜穿孔。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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