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张小某起诉亲生父亲霍某要求按其与张小某之母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原告张小某系张某与被告霍某之婚生女。2009年10月20日张某与被告霍某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并协议原告张小某由母张某抚养,被告霍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霍某仅支付到2013年6月份,自2013年7月以后的抚养费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份抚养费共计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小某尚未成年,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被告霍某作为原告的父亲应承担抚养义务。被告霍某与原告之母张某在协议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协议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霍某应按协议履行其对原告张小某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拖欠原告自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份的抚养费10500元,予以支持。
判决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