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3月7日21时40分,被告人杨某酒后驾车送被害人程某回家,沿大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2公里+300米处,撞到路边树木后坠入路南侧河沟内,致使程某受伤后溺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杨某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及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系恋爱关系,犯罪情节轻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