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偷鸡不成蚀把米 偷窃小物摊大事

  发布时间:2015-06-26 15:37:57


    勿以恶小而为之,偷窃小物摊大事。濮阳县的孙某某,却因为偷窃价值300元的落地扇和两台空气滤芯器,被失主发现,弃车而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5年5月2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2014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开车窜至文留镇某村张某家里,发现屋门没有上锁,遂将其堂屋里的一台落地风扇搬到自己车上,后又返回准备将张某家堂屋内的两箱空气滤芯器偷走时被当场发现,孙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两箱空气滤芯和一台落地风扇价值300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