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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祸不单行 潜逃三年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5-06-26 08:11:01


    撞伤他人逃逸,没曾想祸不单行。濮阳县的曹某某在撞伤一人后驱车逃逸,途中再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后弃车逃逸,隐姓埋名,潜逃三年最终难逃法网。2015年5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各项费用七十多万元。

    2011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轿车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某村路口南处,将在路东边的行人罗某甲撞伤。后曹某某驾车继续沿209省道向南逃逸至某村十字路北50米处,又和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致罗某甲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高某某及乘坐人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弃车逃逸。在逃期间、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外地某公司打工,2014年7月2日被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在公司将其抓获。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后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又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又弃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某在逃期间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逃避法律追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故根据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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