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青年男子在KTV喝醉酒后闹事,接到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置,不料该男子却年轻气盛,借着酒劲儿耍起酒疯,辱骂殴打民警,使一名民警当场受伤。2015年6月8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妨碍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酒后在濮阳县县城一个KTV内随意殴打他人。公安民警任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王某某经劝不止,还对民警任某等人进行辱骂、威胁,并将任某手部抓伤,后经法医鉴定,任某手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