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由重婚这一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支持。最近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赔偿金的离婚案,其此项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1年8月24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2002年7月5日生育一女徐某,现随原告徐某某生活。2006年2月2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分居至今。2012年7月9日被告王某某与案外人温某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2014年5月26日生育一子,2014年6月9日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人现已离婚。后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0万元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2006年签订离婚协议后分居至今,且被告又与他人结婚生子,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徐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对原告徐某某要求的抚养费,因被告王某甲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甲与他人结婚而构成重婚,给原告徐某某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原告徐某某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考虑到被告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