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得采取合法得当的措施。若采取措施不当,法院判你承担责任没商量。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自扣车不当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返还原物案。
被告孙某某系一养鸡户,2013年10月1日晚,程甲驾驶原告程乙的货车与另一辆车一起到被告的养鸡棚拉鸡。第一辆车装鸡后先行离开(未付款),原告的车装鸡过程中,程甲以发现鸡有“鸡豆”病为由,不同意再继续装鸡,原、被告因是否继续装鸡及已经拉走鸡的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不同意支付已拉走的鸡款,被告将原告货车及随车的163个鸡笼扣押。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返还车辆及鸡笼并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车辆及随车物品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为防止自身损失扩大的自助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程乙为案外人拉鸡,原告程乙不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当事人,作为中间人的程乙不积极协调,致使其损失扩大,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一审判决后,经人协调原告已将其车辆和鸡笼领回,本院酌定被告承担10%责任为宜。根据相关部门作出车辆停运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车停运期间经济损失为每天283元,法院作出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程乙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5531.7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