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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调解方法的分析和运用

  发布时间:2009-11-24 00:33:49


在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中,笔者做为一名基层法官,针对审判工作中各种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调解方式方法进行进行总结、汇总,浅析如下: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的位置至关重要,从心理角度看,调解实际上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互动的过程,是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通过信息传递,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调解协议,息纠纷解难,稳定社会的过程。当事人的情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不同性格、不同性别、不同气质、不同人格、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他们各自独特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特征,调解中的法官要洞悉不同当事人的心理和个性特征,必将涉及到当事人民事纠纷产生的动机和当事人心理,纠纷产生的动机、当事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想像、思维、情感、意志、需要、兴趣、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理想、信念、气质、能力、性格、修养等方方面面,一个案件调解协议的达成,也就是法官在当事人如此复杂的心理背景下,通过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有效地驾驭调解全过程,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经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所不同心理特征,采取相应方式、方法,有效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一、年龄不同,性格存在差异。

不同年龄阶段的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存在差异,尤其是刚成年的当事人与老年当事人之间差异最为明显。刚成年的当事人因其社会阅历、生活经验比较缺乏,易冲动、好胜,但也不大计较一些细枝末节。此类型的当事人在纠纷中与对方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可能开始十分对立,但这种对立消除得也快,有时甚至稍作调解就可以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调解时,调解速度及节奏可适当加快,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要进行正面批评教育,及时打消其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依法调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老年当事人则年龄大,多存在如更年期障碍、神经质、多疑、思想趋于自我为中心、社会生活适应困难等情况,常表现为反应迟钝、固执、纠缠、不讲道理,当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时,不仅与对方情感冲突加剧,甚至这种冲突极有可能转向法官,形成缠诉。因此,法官在调解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时,需具备较大耐心,调解速度要与当事人的反应相适应,并注重借助外力,调动其他如他们的子女、亲友等社会因素的积极性,协助进行调解。

二、职业不同,处事方式、习惯不同。

诉讼中的当事从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知识结构、意志品质、道德修养因其所受教育不同、职业习惯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心理状态也不尽相同。从事体力劳动的当事人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过程,感性多于理性,其性格特征多表现为外向型。在调解过程中,这类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自身状况的认识确认能力受其知识结构的影响,总是按照自己的感知或设定的情况坚持其意图,但主持调解的法官如与他们的心理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接触,缩短与他们的心理距离,引发出他们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把调解法官当成自己人,从而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反之如法官调解方法简单,缺乏耐性,就极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对调解失去兴趣。从事脑力劳动的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调解结果给自己带来的社会影响,同时对调解活动中法官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言语反应敏感,调解法官的调解语言须具备较完善的法律逻辑或充分的说明力,否则调解将会徒劳无功。

三、性格、脾气不同,为人、处事不同。

性格是一个人最鲜明、最重要的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以及社会实践的不同,他们的性格就会有不同的特点,他们对调解的心理状态也各不相同。对当事人的性格为外向型时,法官调解的速度和紧张性可以加快,先导部分和心理接触阶段可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而当事人的性格内向时,其思维过程具有迟缓的特点,因此,法官在调解时应当有一个比较大的接触阶段,从一种情节转到另一种情节的过渡要慢,调解的频率也要相对放慢,尤其是心理学中所说的一类抑郁质型当事人,此类当事人虽沉默寡言,但同时又具有多愁善感,情绪易发生的特点,对法官肯定、否定他的言语反应极敏锐,在受到刺激的情形下,极易产生消极、不满、痛苦等情绪,同进在调解频率高的情形下,可能对调解持冷淡的反应。因此,对该类当事人法官在调解时节奏宜慢不宜快,宜冷不宜热,要通过细心的言谈举止观察,找准其思想症结,运用事实法律事例、案例反复劝说、疏导,同时调解语言尽可能放慢,语气尽量缓和些,要有耐心,不要怕烦,同他们说话时,要认真听他们的陈述,使他们感觉到自己受到了重视和尊重,才能消除他们的心理戒备,克服其思想障碍,减轻其心理压力,稳定情绪,使之接受调解方案。有的当事人处事谨慎,考虑问题深思熟虑,对此类当事人,应当在查清纠纷的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事人的思想动机,向当事人阐明道理要深刻,态度要明朗,错在那里,哪些要求不合理,不合法,都要充分,祥尽说明白,对其应在劝说时有理有据,有充分说明力,才能使其信服。还有的当事人情绪易冲动,心境变化激烈、性格暴躁,这类当事人在法官主持面对面的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任何刺激随时可能引起不良情绪的发生,极易与对方形成新的冲突,因此,法官应密切注意这类当事人的思想动向和情绪,当发现双方已处于严重对立状态时,应先将其分开,使之不能继续来自对方的不良刺激,以防矛盾激化,这时面对面调解不会有好效果,只有将当事人分开后,让其自己冷静思考,待情绪稳定,头脑冷静后,再行调解。对此可依这类当事人不喜欢拐弯抹角的特点,该肯定的要肯定,该表示理解的要表示理解,该批评的要严肃,中肯的进行批评,但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不能伤害当事人自尊心,否则又极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从而增加调解难度。

四、性别不同,处事不同。

男性和女性由于生理差别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活动范围、社会交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心理特征也因此而有不同。由于男性的社会接触面较女性宽,其心理转化速度也比女性快,并且善于掩饰自己的情绪,思维方式常具有常具有一定逻辑性,不易为别人所左右,当发现审判对其可能不利时,容易接受调解。而女性由于其社会活动范围窄,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较深,其个性特征常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容易把自己的感情倾注于他人或事物,心理转化速度相对男性慢,其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想像性,不大善于控制自己,容易感情用事,受他人左右,对自身诉讼目的的实现常拿不定主意。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男女间的这种心理特征差民也会逐渐发生转化和缩小。

法院调解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态度转变的过程,是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态度,形成正确的态度,达到消除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这就要求调解法官要具有内心的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和正确的劝说心理引导策略。它的前提就是要抓住当事人的心理,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目的。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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