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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加上一道“紧箍咒”证人作证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15-05-08 11:02:55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若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7日,濮阳县法院城郊法庭在公开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依法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外,责令原被告双方申请的五名证人当庭签署 “证人保证书”。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后,立案门槛大大降低。为避免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非法利益驱动违法作证。濮阳县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推行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制度,全面增强当事人及证人法律责任感,对作伪证证人形成法律威慑,全面保障案件公正审理,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强化专业知识学习。为保障法官对“保证书”制度的正确运用和把握,濮阳县法院对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集中学习,尤其是对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重点进行座谈交流。同时,组织法官观看专家学者授课视频,从利害关系、证人人品、作证场所、证人感知能力等方面全面分析证人证言,提高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能力和水平

    统一制定内容格式。该院在充分把握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对“保证书”的适用程序和方式进行了研讨,借鉴多地法院经验,统一规范保证书制作格式。证人“保证书”载明了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当事人关系,详细阐述了如实向法院陈述所知晓事实的保证义务,最后重点说明了有不实作证的法律后果。统一的格式,增强了法庭适用,规范了庭审秩序。

    不断反馈健全完善。为保障证人作证“保证书”制度适用效果,该院在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专门小组,积极向审判部门征求“保证书”适用的意见和建议,法官及时对适用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馈,定期组织骨干法官对适用机制进行研讨,不断完善证人“保证书”制度运行的常态化机制。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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