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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规范对外司法委托 限制三种“任性”

  发布时间:2015-05-07 17:21:05


    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规范对外司法委托,限制三种“任性”来提高司法鉴定评估案件质量,取得实效。

    一是用严格把关来限制当事人重启鉴定评估的“任性”。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28条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是否启动重新鉴定评估,减少了当事人经济负担,避免了法官应对多次鉴定评估意见的困扰,助推化解矛盾。截止目前,一次鉴定评估成功率达到95%。

    二是用跟踪监督来限制鉴定评估机构的“任性”。该院技术室实行同步跟踪,及时获得鉴定评估进程及相关问题,征求当事人意见,双向反馈后,敦促鉴定评估机构回复,发现违规鉴定评估,决不姑息迁就。对不予接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杜绝了其一推而就敷衍塞责的做法。

    三是用公开透明来限制自身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的“任性”。该院实行鉴定评估全程跟踪,在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之外,推行公开摇号,用抽签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序号,通过摇号机随机选择。同时,加强现场监督,技术室邀请纪检、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实现了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的零差错、零信访。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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