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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严把“四关”发挥鉴定结论作用 全力提升交通事故案件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4-12-17 16:28:36


    今年以来,在濮阳县法院受理的1053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近30%的案件需要鉴定,需鉴定的案件比例超过了60%。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一旦重新鉴定就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期限,还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此,该院严把“四关”,提升鉴定一次性成功率,大大提高了鉴定结论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将重新鉴定的案件比例同比下降30%,交通事故类案件人均结案数较去年同期上升14件,案件办理时限较去年同期缩短20天。

    严把选择程序关。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利,由当事人直接选择鉴定机构或由双方协商选择一个城市,之后由法院随机指定一个具体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时,尽量避免指定当事人执意要求选择的鉴定机构;在指定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时,适用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制度,避免案外因素的干扰。

    严把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关。在委托鉴定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录进行选择,避免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导致司法鉴定无效的情况。

    严把鉴定材料审核关。该院在委托鉴定之前,首先主持双方当事人对鉴材进行质证,对有争议的部分,直接从鉴材中剔除,或向鉴定机构进行说明,确保鉴定审查证明力有据可依。

    严把重新鉴定关。该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行驶审查证据的权利,将鉴定意见纳入到证据链条中,综合整个案情及其他证据,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能够被采纳、认定,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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