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因犯抢劫罪,2004年11月2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千元。因漏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千元。后经减刑,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然而,岳某仍不思悔改,近日,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4年5月22日、26日,6月9日、11日,岳某先后多次窜至邻村妇女候某、肖某、鲁某、刘某、杨某家中,乘被害人熟睡之机,强行奸淫妇女一人,犯罪未遂二起,犯罪预备二起,给当地群众造成极坏影响。经濮阳县公安局侦查,2014年6月13日将岳某抓获。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以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既遂一起,犯罪未遂二起,犯罪预备二起,且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