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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审结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发布时间:2014-11-26 09:42:45


    2014年11月25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做出对被申请人杨甲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濮阳市审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3时许,被申请人杨甲在本村用砖将上学途中的杨乙砸伤,致使杨乙左侧上颌窦窦壁多发骨折,左侧上颌窦及双上牙槽骨骨折,右侧颞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杨乙头部的伤暂定为轻伤一级,面部的伤为轻伤二级。经鉴定,杨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濮阳县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杨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杨甲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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