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相邻的土地在犁地的时候发生纠纷本属正常,但双方却因为自己的不理智打架引起矛盾,造成轻微伤后果,受到了行政处罚,后悔莫及。2014年10月31日,濮阳县法院坝头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万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24.02元。
2013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万某在田地里耕种时,所翻泥土压住了原告刘某的麦苗,引起原、被告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造成双方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在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2583.86元。经法医鉴定原、被告均为轻微伤。
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习)刑罚决字〔2013〕2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万某对原告进行了人身伤害,造成原告轻微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