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成某、被告杜某经媒人郑某介绍相识,订婚期间原告给予被告见面礼17000元、抄号19000元。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为此,原告成某起诉到濮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杜某退还彩礼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6000元,借款14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成某、被告杜某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某彩礼款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