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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借贷案件中夫妻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11-18 08:46:55


    在民事的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常常将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起诉,让他们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时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第二,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债权人主张其中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夫妻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一般包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对于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的认定,通常情况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为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辅的婚姻财产制度。大部分中国人选择的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信任的基础上构建了家庭,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作为债务人一方的配偶,该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独自使用。那么,夫妻中另一方证明该欠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需要证明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日常审理该类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加强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审理,对于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

    对于问题二,夫妻关系解除后,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分情况解决。第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第一个问题中所提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为约定财产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可以判令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第二, 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不同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对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债务的承担,但是,该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作为对抗债权人的依据。对于法院裁判离婚的,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责任分配。那么该裁判就可能对于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威胁,弱化了对于债权的保护。

    在该类案件中,要认真仔细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争取在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基础上,公平的处理债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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