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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

  发布时间:2009-11-24 00:27:16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发展与社会进步高度关联,社会对公司的要求日益多元化,因而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日益丰富。随着环境恶化的加剧,环境责任成为了公司社会责任中一个令公司困扰但又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

我国学术界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的概念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公司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企业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认为,鉴于公司社会责任定义,公司营利最大化与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公司二元化目标同样应该在公司环境责任中予以体现,因而后者对公司环境责任下的定义更为准确。

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存在着障碍,但它存在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因此公司环境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并设计出内外的实现机制予以保证。一方面,通过公司内部环境意识的提高、经营理念的转变乃至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来充分展现。另一方面,通过公司外部制约性的、激励性的、引导性的机制使公司行为朝着预先设计好的目标运行。

(一)公司内部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是指把环境理念引进公司立法,以此促成公司履行环境义务,这是一种公司自我约束的机制。不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往往导致公司和管理层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愿为公司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支付环境成本。公司成员如何在法律上让某些成员在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对公司承担的环境责任作出充分考虑,是公司治理机制所探究的核心。

第一,确立董事、监事的环境责任。

董事会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也是股东大会决策的执行机关。董事会对于公司的经营行为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而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董事会的运转方向以及公司经营行为的价值取向。按照公司目的的二元论原理,确立董事环境责任势在必行,而对于监事来说发挥内部环境责任的监督作用可以强化董事环保的经营理念。通过增加责任者环保职能不仅不会引起公司原本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而且使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权益得到必要关怀。

然而对于董事的环境责任行使能力,行使范围和保护依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董事在尽力做股东利益与环境公益兼顾的善良受托人义务时,他的行使能力受到了巨大挑战。“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对各类直接和间接的环境问题进行考察和评估,学会分析未充分利用资源的机会成本;注意创新型的,有利于改善生产率的解决方法;必须以更加亲和的姿态,在自己和法规的制定者及环保主义者之间建立新型的关系”

董事承担环境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公司可持续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符合社会上普遍公平观念,我们应当确信这样的观点:董事无权以公司环境责任为借口侵害股东合法利益;董事应当尽到环境责任,对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增加董事职责中的环保要求加重了其决策的难度和风险,应注意对其权利行使的保护。流行于英美的经营判断法提出“推定经营公司的人(包括董事)在经营决策时,已尽调查之能事,并且基于诚信的判断,认为所采取的决策是最有利于公司之利益者。除非对方提出反证,指出交易行为涉及不法或违法公共政策,否则交易的合法性将被维持。”这既限制了董事权利滥用,又保持了董事决策弹性,维护了董事利益。

(二)公司外部机制

公司外部机制是指公司运作的外部因素如市场、政府、社会、公众所生成的压力对公司起监控或约束的机制,公司外部机制往往以利益为纽带对公司起导向作用。

1.  市场引导机制

消费结构决定生产结构,当消费结构改变的时候,必然导致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改变。近年来绿色消费理念的深入,绿色生活方式的倡导,在生产领域掀起了绿色采购、环境营销的潮流,为公司自觉选择环保要求的生产、销售方式和自觉践行环境责任提供了巨大动力。在消费市场上贴有“绿色食品”标签的产品往往价格比同类产品要高,公司环保投资的部分要通过消费者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其生产的环保产品收回。如果消费者能对影响自身健康与安全的产品进行理性选择,自然青睐环保产品。这样一来,公司履行环境责任时也不再仅仅认为是一种负担,而变成了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这种绿色消费的导向产生了良性的反应。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发达国家往往制定严格的环境法规与标准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尚不论它构成贸易歧视,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公司只有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方能打开国际市场。这在更大程度上迫使环保观念淡薄的公司(尤其是出口型公司)开始重视环保问题,采用符合国际市场环保要求的生产方式,开发环保产品。

2.  政府干预机制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使市场引导机制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市场需要政府监管和引导。因而政府干预机制是弥补市场缺陷,配合市场一同强化公司环境责任的重要机制。它包括了政府直接管制和政府间接调节的方式。

第一、政府直接管制。政府依照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排污或开发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加以事前或事后管制的监控,以及通过直接干预妥善处理环境纠纷,以期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危险。主要包括对环境污染问题特别严重的公司命令其限期治理,停业整顿或关闭。政府直接管制比较严厉,环保效果较好。

第二、政府间接调节。政府不直接干预企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运用经济刺激手段,使市场的经济环境发生有利或不利的变化,并通过市场机制向企业传递信号,对企业所追求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促使企业改变经济行为和经济增长模式,从事绿色经营、清洁生产。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技术援助、发放优惠贷款、发放奖金等方式。这是服务型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的标志性措施。

3、外部监督机制

对公司环境责任外部监督旨在以监查、督促、制约、评价的方式强化公司以实际行动践行环境责任,不仅是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而且品德低劣、试图躲避环境责任的公司,它们的经营行为都会因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被限定在法律规定和社会政策之下,强化公司环境责任必须坚持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相结合的方针。

第一、国家机关监督即公权力监督。依其主体性质分为三种:权力机关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组织专门工作组对公司执行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进行监督。行政机关监督是行政机关对公司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公司环境责任履行方面,行政监督主要是采取执法型监督,即由经济执法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如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主要是法院的监督,通过处理相关的环境方面纠纷,向社会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增强整个社会对公司环境保护行为的关注。

第二、社会公众监督即私权力监督。它是一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新闻舆论的作用来监督公司履行环境义务的机制,通过这种监督来影响公众对公司的社会评价。环境信息公开(披露)是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的管理方式。它使公司置于广泛而有效的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公司基于树立良好形象和得到社会信任的考虑,会提高自觉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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