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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14-11-18 08:44:48


    我国刑事程序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缺席审判方式,因此,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问题时,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依对席审判原则的要求规定了诉讼中止和终结诉讼。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现状,都让我们深切的感受到了刑事缺席审判缺失的法律遗憾和诸多弊端。因此,为了解决实践中面临的诸多棘手问题,梳理我们刑事诉讼立法体系,从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入手,寻求在我国进行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律构建的最佳方案。

    刑事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的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它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对席审判的重要补充,仅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才能予以适用。对于这些特殊的案件,只要符合了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即被告人身份明确,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并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了自诉的,人民法院就当然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被告人死亡而缺席审判的

    在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中,对死亡的被告人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罚不仅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而且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因此,对死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视为是对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实现。

    对于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有涉案财物需要处理,有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又或是有处以财产刑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就应该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处理必要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就要依法提起公诉,以便于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其犯罪后对涉案财物及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予以处理。

    对于不涉及财物处理、没有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并且也没有处以财产刑必要的,也即没有审判和裁判必要的被告人死亡案件,是否可以沿用现有规定,即侦查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侦查机关是否应该决定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被告人死亡的,是否应该做不起诉的处理;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裁定终止审理。因为此时沿用现有规定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这是因为此时的定罪和量刑已经毫无意义。

    二、因被告人潜逃或者其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缺席审判的

    对于被告人潜逃的案件,行为人就有逃避审判的主观故意,所以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在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潜逃的,公安机关或着检察机关在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仍不能将其抓获的案件,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的,就可以进行刑事缺席审判。以贪污罪、受贿罪为例,被告人往往会选择在犯罪后携取巨款潜逃到境外,从而达到逃避审判和责任追究的目的,此时,为了追回被其带往境外的这些腐败犯罪所得,并使相应规定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只要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对被告人就可以进行刑事缺席审判,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对于被告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遇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被告人故意自伤、自残而至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只要案件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案件应该以缺席的方式继续审理。被告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只会导致对被告人处以的人身刑无法及时实现,对于涉及财物的处理和被害人的赔偿请求问题等问题是可以于裁判作出后依法予以执行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缺席的审判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缺席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共同诉讼案件时,遇有部分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是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的,应该对全案进行审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对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予以认定,并做出裁判。在对共同犯罪人定罪和量刑时,一般是根据各共犯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来认定的,因此,审查认定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四、对于自诉人无故不到庭的缺席审判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擅自中途退庭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即此时也当然可以对案件缺席审判。

    除却以上四类情形外,还有一种就是惩戒性的缺席适用,即被告人当庭扰乱法庭秩序,且不听审判长的警告而被强行带出法庭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案件应该如何继续处理,从虑到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角度出发,对该类被告人也可以适应缺席审判程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面对因为迫切需要缺席审判借以解决实践问题而规定混乱的司法现状时,立法机关应当按照依法立法和统一立法的立法理念指导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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